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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来源:机关党委(组织部)   发布于:2023-03-21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宁夏科协)是宁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力量。

  宁夏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宁夏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胸怀“两个大局”,牢牢把握“国之大者”,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自治区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立足宁夏、放眼全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肩负起新时代新征程赋予的重任和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使命任务,争做新时代科技创新先锋,借助“一带一路”“中阿博览会”“科创中国”等平台,不断增进对国内外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和加强党对科协事业的全面领导,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宁夏科协由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市、县(区)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宁夏科协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宁夏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宁夏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助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打通科技助力乡村振兴“最后一公里”。

  第十一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提名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五条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现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选拔培养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内外科技组织和重大科技议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深化东西部人才交流合作,为科技人才来宁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

  第十八条兴办符合宁夏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九条宁夏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企业(园区)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二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宁夏科协代表大会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宁夏科协的领导机构。

  宁夏科协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宁夏科协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宁夏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宁夏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宁夏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全区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宁夏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宁夏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宁夏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宁夏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宁夏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次数。

  第二十六条宁夏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宁夏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秘书长;

  (三)审议宁夏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宁夏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宁夏科协的工作,实施宁夏科协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宁夏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秘书长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驻会副主席、不驻会副主席、挂职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主席、驻会副主席、挂职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宁夏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业领域资深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为宁夏科协顾问。

  第三十一条宁夏科协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宁夏科协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全区学会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区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加入宁夏科协的全区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自治区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50名以上;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具有较强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的能力;

  (六)有常设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七)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全区学会,向宁夏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宁夏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加入宁夏科协的全区学会接受宁夏科协的领导,执行宁夏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宁夏科协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宁夏科协代表大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全区学会退出宁夏科协,须经宁夏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全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全区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全区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宁夏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全区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宁夏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宁夏科协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条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宁夏科协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宁夏科协报告工作。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市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报告工作。  

  市、县级学会分别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区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和上级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市、县(区)、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探索建立基层教育学会、卫生健康学会、农业技术学会等。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宁夏科协备案;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同时报市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宁夏科协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审批,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成立科学技术协会,村(社区)可以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五条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九条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建立学术交流、助力创新、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三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拨付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宁夏科协会址设在银川市。宁夏科协的英文全称是 NINGXI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 NXAST。

  第五十六条宁夏科协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全区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七条全区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宁夏科协。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宁夏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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